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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知情权——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为背景的考察

作者:彭炜玉; 陈春雷知情权检查人固有权

摘要:知情权属于股东的固有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维护自身利益以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如何设计科学合理的股东知情权制度,统一股东知情权诉讼中的裁判规则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重点和难点。知情权的制度设计是公司(大股东)与小股东博弈的结果,法律需要在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征求意见稿》将知情权定位为固有权,规定知情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同时将知情权的行使主体进一步明确,排除了股东资格的限制,任何股东都享有知情权,但对司法实践中经常引起纠纷的隐名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却付之阙如。此外首次规定公司若造成股东无法行使知情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进一步提升了对股东的知情权的保护力度,但相关制度不明仍会造成司法适用的混乱。可见《征求意见稿》无法做到面面俱到,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和研究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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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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