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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增值税税收法律问题研究——以财税[2016]36号文为研究对象

作者:危钊强融资租赁税收政策营改增实质课税

摘要:融资租赁是现代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30余年来,为适应和鼓励融资租赁的发展,我国对该行业的流转税征收法律经历了频繁的变动和调整。在我国特殊的税收法律视角下,融资租赁行业有独具特色的分类。作为一种结构性减税改革,营改增于2016年5月1日在我国所有行业全面铺开,但税负降低的目标并没有在融资租赁业得到实现。财税[2016]36号文纠正了部分历史错误,但同时也存在融资租赁企业间被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优惠政策退税标准过高、部分业务重复征税等问题,背离了税法原理和税法适用的普遍性原则。因此,必须从交易定性和经济实质的角度出发,秉持实质课税的原理,解决上述遗留问题,从而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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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CN:14-1230/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坚持“立足财经、面向经济、研究理论、指导实践”的办刊宗旨,在加强财经基础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选稿突出经济改革中在财政、税务、金融、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遇到或出现的新问题、新思维、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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