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谢玮; 张秀娟股权分置改革对价理论非流通股上市公司
摘要:既然给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是为了弥补改变其对“流通权”的先占格局带来的心理不平衡,那么所谓的“补偿的度”就是一个无法计算的量,无论是按照“持股成本差异论”,还是依据时髦的“流通权定价原理”,都不可能找到一个准确的对价比例。因此,股权分置改革的实质是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博弈的过程,为保证出现“正和”的博弈结果(亦既双赢),核心是制订一个能够为投资者接受的方案,并在此基础上实施完善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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