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政管理工作月度考核工作绩效考核财政部门工作机制财政管理指标考核
摘要:财库〔2018〕22号为更好适应地方财政库款管理需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地方财政库款考核通报频次从2018年起,地方财政库款考核由按月通报调整为按季通报.财政部继续按月对《关于调整完善地方财政库款考核排名办法的通知》(财办库〔2017〕110号)中设定的5项指标,分地区考核计分,但不再按月通报;于季初月份对上一季度3个月的月度考核指标值,按照3:3:4的比例,换算为季度指标值,计算出季度考核得分及排名,向省级财政部门通报.月度相关指标考核情况作为《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财预〔2018〕4号)中“国库库款管理工作”部分的考核计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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