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对地方金融实施财政监管的四点建议

作者:邢泽平地方金融机构财政监管国家财政投入金融风险国有资本金农村信用社宏观经济调控

摘要:加强对地方金融的财政监管,出于以下理由:一是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是国家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两大手段,财政强化对金融业的监管,有利于实现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二是国有资本金是我国金融资本的主要来源,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是国家财政投入的,地方政府是地方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之一;有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虽然财政入股比例小或没有直接入股,但是国有企业法人资本仍然是其重要资本。三是财政是金融风险的最终承担者。金融风险突发性强、涉及面广、危害极大;金融资产负债率高,所有者权益少,整个信用体系非常脆弱,金融风险随时都会转嫁到财政头上来。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按照“在谁地盘上出现风险,由谁负责”的原则,由当地财政负担恶果,当地政府化解风险。因此,《会计法》、《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地方金融机构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山西财税

《山西财税》(CN:14-1011/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山西财税》以探索财税经济方面有关问题(理论政策),总结交流财税管理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经验,宣传财税方针政策和法规、介绍国内外财经知识为主。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