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廖仕梅税务行政争议和解
摘要:和解是有效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机制之一,但《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却未涉及和解机制。虽然行政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对和解机制予以了认可,但存在诸多不足。故应在立法上对和解机制予以认可,在适用范围上进行统一规范,使和解双方受到和解协议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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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研究》(CN:11-1011/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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