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姚坤元 杜龙生 薛维注销企业纳税主体资产收益民事权利能力登记要件主义企业法人终止税务登记注销
摘要:一、已注销企业不应再作为纳税主体 (一)已注销企业不具备税收权利能力 我国对企业法人人格消灭或法人权利能力终止的确认采取的是登记要件主义。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六条有关“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被注销企业已按法定程序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意味着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同时,税收权利能力也相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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