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油晓峰; 王志芳税收契约纳税人权利责任与义务
摘要: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一种税收契约关系。税收契约的双方在契约关系中互负义务。互享权利。因此,纳税人享有权利是税收契约的必然之义。完整的税收契约还应该包括作为委托人的国家与作为人的税务部门之间的委托——契约。两者以契约的履行效率直接影响纳税人与国家之间契约的履行,尤其是纳税人享受权利的完整性及可能性。税收关系中的国家和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权利的行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税务研究》(CN:11-1011/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部级期刊
人气 47810 评论 63
CSSCI南大期刊、北大期刊、统计源期刊
人气 8278 评论 50
省级期刊
人气 5120 评论 24
人气 4760 评论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