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堂发情感类节目隐私保护侵权案例社会评价隐私问题法律认识谈话内容主持人
摘要:第一,节目对他人隐私事项的披露必须经过隐私主体本人同意。隐私从法理上说只能是“特定人的隐私”,他人不可以代为放弃隐私。就这一点而言,一些侵权案例能够说明两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编导或主持人以为公开隐私事项只要不导致当事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或名誉受损,就没有问题;二是主持人以为家庭或情感纠纷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利谈论另一方的隐私问题。这两点都是法律认识的误区。尤其在报道涉及隐私事项的纠纷时,切忌只听一面之语,而放弃对另一方是否愿意公开谈话内容的意见征询,因为只有他本人才有权利决定是否公开这些隐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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