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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欺不法原因给付财物与利益之刑法分析

作者:童伟华不法原因给付诈欺诈骗罪

摘要:诈欺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场合下是否成立诈骗罪,德国、日本和我国的立法、判例和学说都有所不同。在诈欺的对象是财物的场合下,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在因诈欺行为交付之前,也是民事法上保护的对象等原因,应当肯定诈骗罪的成立。在诈欺的对象是财产性利益的场合下,不法利益本身并非民事法上应当得到保护的利益,不应得到刑法保护,应否定财产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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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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