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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集团同业务母子公司涉税处理不一致

作者:高峰企业集团涉税处理母子公司业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视同销售行为经济活动

摘要:现实经济活动中,企业经常会发生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股利分配或市场推广等业务,这些业务都是税法上所说的视同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确定已经有明确的规定。笔者发现,如果过于从该条规定字面意思上去理解政策,势必导致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母子公司之间的视同销售行为涉税处理结果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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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纳

《税收征纳》(月刊)创刊于1950年,由武汉出版社;武汉市税务学会;武汉国际税收研究会主管,武汉出版社;武汉市税务学会;武汉国际税收研究会主办,CN刊号为:42-1411/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税收征纳》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双百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科基础理论研究,交流科技成果,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为教育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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