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厚兵; 易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养老险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养老保险买税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障部
摘要:2018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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