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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应注意“六点”

作者:王家斌; 赵辉专用设备抵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应纳税额年度结转2008年

摘要:为了鼓励购置和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三项"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注意以下"六点":1.抵免时限。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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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纳

《税收征纳》(月刊)创刊于1950年,由武汉出版社;武汉市税务学会;武汉国际税收研究会主管,武汉出版社;武汉市税务学会;武汉国际税收研究会主办,CN刊号为:42-1411/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税收征纳》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双百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科基础理论研究,交流科技成果,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为教育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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