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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费发票引发的争议及启示

作者:李洋通讯费发票下属公司国税稽查个人所有公司名称sim卡固定资产

摘要:近日,北京市国税稽查部门在对某集团下属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存在如下问题:该公司为员工报销通讯费,但取得的发票“抬头”为个人,不是公司名称,而且员工的手机和sim卡均为个人所有,不属于公司的固定资产,因此要求进行税前调整。但该公司认为此情况不应属于涉税问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企业方面的观点面对国税稽查的问题,该公司意见如下:第一,为员工报销通讯费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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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纳

《税收征纳》(月刊)创刊于1950年,由武汉出版社;武汉市税务学会;武汉国际税收研究会主管,武汉出版社;武汉市税务学会;武汉国际税收研究会主办,CN刊号为:42-1411/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税收征纳》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双百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科基础理论研究,交流科技成果,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为教育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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