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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创新的实践及全国推广的建议

作者:刘隆亨 吴军增值税纳税人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经济现代服务业推广实践创新政策

摘要:1、“营改增”的必然性。2009年增值税的转型并不等于增值税的完善。占社会固定资产四分之三的房屋及建筑物、交通运输业和现代实体经济服务业等及不动产,仍然未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不仅人为割断了增值税的征管链条,阻碍了增值税优势的发挥;同时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格局,也造成了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之间事实上存在的税负不公。形成在同一地区、同一行业、同一企业存在既缴增值税又缴营业税,工业经济缴增值税,服务业经济缴营业税这种很不合理的局面。因此,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代替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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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纳

《税收征纳》(月刊)创刊于1950年,由武汉出版社;武汉市税务学会;武汉国际税收研究会主管,武汉出版社;武汉市税务学会;武汉国际税收研究会主办,CN刊号为:42-1411/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税收征纳》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双百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科基础理论研究,交流科技成果,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为教育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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