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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证据资料不应退还纳税人

作者:鲍崇军证据资料偷税纳税人检查人员退还国家税务局a公司群众举报

摘要:基本案情 2006年6月10日,某县国家税务局接到群众举报,A公司有隐瞒销售收入、销毁记账凭证进行偷税的嫌疑,并提供了一些线索。某县国税局据此进行突击检查,发现A公司2005年度销售货物收款的收据存根、假账本、销毁的凭证残页等原始资料。由于不便在现场实施检查,检查人员随即采取调账检查并按照规定权限办理了相关手续。依据所调资料最终查实A公司偷税50万元,8月10日下达税务处理及处罚决定。对其补税并处一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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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纳

《税收征纳》(月刊)创刊于1950年,由武汉出版社;武汉市税务学会;武汉国际税收研究会主管,武汉出版社;武汉市税务学会;武汉国际税收研究会主办,CN刊号为:42-1411/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税收征纳》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双百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科基础理论研究,交流科技成果,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为教育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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