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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2006年5月22日 国税函[2006]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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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研究,现就有关税收处理问题批复如下: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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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纳

《税收征纳》(月刊)创刊于1950年,由武汉出版社;武汉市税务学会;武汉国际税收研究会主管,武汉出版社;武汉市税务学会;武汉国际税收研究会主办,CN刊号为:42-1411/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税收征纳》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双百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科基础理论研究,交流科技成果,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为教育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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