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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技术开发费里“掘金”

作者:林巧兰技术开发费集体工业企业企业技术进步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应纳税所得额股份制企业税前扣除生产经营企业控股

摘要:国家为了鼓励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3月25日颁发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149号)规定,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注:该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扩展到所有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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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纳

《税收征纳》(月刊)创刊于1950年,由武汉出版社;武汉市税务学会;武汉国际税收研究会主管,武汉出版社;武汉市税务学会;武汉国际税收研究会主办,CN刊号为:42-1411/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税收征纳》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双百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科基础理论研究,交流科技成果,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为教育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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