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虎峰捐赠投资抵免研究开发费用应交所得税营业外支出补亏顺序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民政部门
摘要:最近,我们受托某企业2005年所得税申报辅导工作。该企业2005年会计利润2400万元,年末账面预提所税792万元,当年已预交所得税56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方余额232万元。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为48万元,上年发生该项费用32万元,该项费用符合税前扣除优惠条件,并得到税务机关确认。“营业外支出”有两笔支出,一笔为通过民政部门向某遭受自然灾害地区捐赠120万元;二是通过民政部门向某老年社会福利院捐赠32万元。该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某技改项目,分两次于2004年购置所需国产设备800万元,于2005年购置国产设备640万元,均取得有效发票。该企业开业以来各年度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下:2002年为-41.6万元;2003年为38.4万元;2004年为-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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