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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故意接受增值税发票不应补征所得税

作者:严峻; 杨义勇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得税故意市场购买一般纳税人国税机关进项税额企业系抵扣

摘要:某县A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1年5月到S市一电器市场购买电气配件,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市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01年6月.A企业向当地国税机关申报增值税时,经查验后同意抵扣进项税额76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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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纳

《税收征纳》(月刊)创刊于1950年,由武汉出版社;武汉市税务学会;武汉国际税收研究会主管,武汉出版社;武汉市税务学会;武汉国际税收研究会主办,CN刊号为:42-1411/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税收征纳》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双百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科基础理论研究,交流科技成果,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为教育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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