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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检查期间补缴税款仍然属偷税

作者:郭鸣纳税检查税款2004年2月2004年4月2004年5月偷税期间货物销售合同税务机关国有企业合同约定资金紧张资金周转申报纳税货款增值税涂料收回客户支付收入缴纳

摘要:某市A厂是一家生产涂料的国有企业。2004年2月,A厂同外地客户B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A厂向B方提供120万元的涂料,B方在2004年4月6日和5月6日分两次竹清货款。货物发出后,B方如期付清了第一笔货款40万元,却没有按期支付余款。A厂前去催要货款,对方却表示由于资金紧张,暂时无力支竹。而2004年5月A厂已实现增值税15万元,由于没有收回货款。如果再将这80万元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会造成生产资金周转困难,A厂便决定待收回货款时再向税务机关申报,于是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15万元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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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纳

《税收征纳》(月刊)创刊于1950年,由武汉出版社;武汉市税务学会;武汉国际税收研究会主管,武汉出版社;武汉市税务学会;武汉国际税收研究会主办,CN刊号为:42-1411/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税收征纳》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双百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科基础理论研究,交流科技成果,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为教育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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