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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征税款要区分“三年”与“五年”法定期限

作者:田涌税款征收征税税务机关缴税征缴补税税务稽查法定期限追缴法律概念

摘要: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在补税工作中常常会遇到税款追缴问题。面对这样的问题,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大都能正确执法,但也有部份因把握不准,忽略了征缴税款的法律依据中“三年”与“五年”的期限,没有严格区别两个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即一般情况与特殊情况,由此而引发征纳纠纷,有的引起行政复议,甚至引起行政诉讼。近几年,关于追征税款提起诉讼,将税务机关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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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纳

《税收征纳》(月刊)创刊于1950年,由武汉出版社;武汉市税务学会;武汉国际税收研究会主管,武汉出版社;武汉市税务学会;武汉国际税收研究会主办,CN刊号为:42-1411/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税收征纳》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双百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科基础理论研究,交流科技成果,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为教育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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