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基于组织形态的私募投资基金所得税法困境及其破解

作者:闫海私募投资基金所得税税收中性归集抵免制组织形态

摘要:我国私募投资基金按组织形态分为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契约型,运营成本是影响私募投资基金组织形态选择的重要因素,而税收负担是运营成本的重要构成之一。我国应当秉持税收中性理念,对有限合伙型、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本体予以公司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本体相一致税法对待,均视为独立的应税实体,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基金本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引入归集抵免制,在基金向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后,投资者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得扣除已负担的企业所得税.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税收经济研究

《税收经济研究》(CN:32-1824/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税收经济研究》以繁荣税收经济科学、为国家税收经济部门和决策机构服务为宗旨,秉承“以特色求知名,以创新求发展”的办刊理念,突出学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刊发经济类各学科、特别是税收科学的最新研究成果,为广大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提供探索交流的学术平台,并致力于成为中国税收改革和发展进程的重要理论阵地。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