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熊晨国际商事纠纷专业化国际商事法庭
摘要:自“一带一路”理念倡导以来,我国法学界对于国际商事纠纷争端解决机制的探讨持续不断。面对中国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处于不利地位、涉外民商事诉讼专业能力不集中的现状,现有争端解决机制已不能完全满足“一带一路”商事纠纷解决的需求,构建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已是当务之急。世界范围内的国际商事法庭依据法庭的所属地位、诉讼程序规则的独立性以及管辖权范围三个标准可划分为内置式、平行式以及嵌入式三种结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构建采取嵌入式结构。在“结构决定论”的逻辑下,中国国际商事法庭针对法官多样化、管辖权范围、协议管辖中的“实际联系”等关键问题作出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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