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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的法学意义探微

作者:桑东辉容隐制度大义灭亲拒证权

摘要:在春秋时代,孔子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思想,不仅具有伦理学意义,在法理学上也具有深远的影响。"父子相隐"延伸为"亲亲相隐",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在公共道德与家族私德之间,形成了矛盾对抗关系。在古代社会,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都有关于亲属作证的豁免权规定。今天的西方社会,许多国家在作证问题上也为亲属相隐容留了亲情空间。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公民作证义务的规定上有过于严苛、过少考虑人情世故的倾向,应对《刑事诉讼法》中作证权的规定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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