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婚内借款需分别对待

作者:邢江峰借款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登记机关2007年读者来信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借条

摘要:湖北一位读者来信咨询:我与孙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2007年12月我们协议离婚,离婚后不久,孙某持借条向我索要款项,称我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向其借款100余万元人民币,有我签字的借条为据,借条为打印形成,后面有我本人的签字。经我仔细辨认,借条的签字确实均为我所写,但我实际并未向孙某借款,出具借条的行为是我与孙某夫妻之间游戏的结果,且在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中并未提到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事实。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社区

《社区》(CN:11-4666/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社区》是社区建设的权威刊物。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引导社区发展,普及社区知识。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