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于晓洲; 张兆利重复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保险金额保险期限比例赔付合同约定
摘要:案例一:财产险,同一标的按比例赔付。2008年2月,张朋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2万元,保险期限为2008年2月起至2010年3月止。同年5月,张朋又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也为12万元,期限为2008年5月至2010年5月止。2009年1月,张朋家中财产被盗损失10万元,便向两家保险公司提出各赔偿12万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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