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伟伟规划条件竣工验收市政工程项目市政工程规划建设工程管理程序规划委员会建设单位管线工程后续管理
摘要: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程实施过程中规划条件变更必须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许可;第四十五条规定竣工验收前必须向规划主管部门上报资料核实规划条件,只有核实合格才能组织竣工验收。但厦门市市政工程项目的批后管理却不够规范化,甚至缺失项目完工后规划条件核实的环节,造成了后续管理不到位,无法反映规划内容和实际施工之间的差异,可能导致后期工程与实际情况的冲突。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