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杰拉德·德沃金; 马腾(译); 黄佩欣(译)德富林哈特密尔范伯格道德的法律强制家长主义法律道德主义
摘要:德富林与哈特之论战以及斯蒂芬对密尔的更早挑战,都关乎刑事制裁惩罚不道德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当代自由主义者以及大多数法官都站在密尔与哈特一边,认为因行为不道德就予以惩罚并非国家的合法功能。在有关具体法律的大多数问题上,我赞成哈特,反对德富林,认为所考虑的特定行为不应定罪。然而,我赞同德富林在于,不存在这么一种原则性界线,可以使不道德行为与关乎刑事定罪的有害行为泾渭分明。密尔的损害原则及范伯格关于法律限于个人自治与尊重人的价值保护均无法构成真正的'原则性'界线。不道德的事就是不应为的事。刑法作为一种制度,其核心基本原理包括尽可能使人们不务不应为之事,并且充当谴责那些不应为之行为的手段,因此,不存在预先排除刑事程序作为一种阻却手段的原则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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