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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权”之否认——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法人人格权”的相关规定

作者:钟瑞栋法人人格荣誉权名称权精神权利民事主体著作权立法张俊浩商号权创作作品权利能力

摘要:<正> 引言我国《民法通则》分别规定了法人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并将这些权利作为法人的人格权安排在第五章第四节“人身权”项下(《民法通则》第99条、第101条和第102条)。2002年12月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沿袭这种立法,并对法人所享有的人格权的内容进一步扩充。在第四编《人格权法》中,不仅规定了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还规定了信用权以及法人的一般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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