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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向未成年儿子赠与房子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父亲向儿子赠与住房所有权案”评析

作者:邵建东; 丁勇联邦最高法院所有权人基层法院住宅所有权保佐人抗告未成年子女

摘要:<正> 一、案情简介本案的事实非常简单:一名父亲想把住宅的一半所有权赠与未成年的儿子。在父亲和儿子一起到基层法院去过户时,法院的工作人员作出临时处分,认为:由于受让人是未成年人,其取得住宅所有权会产生法律上的不利益,因而必须征得其法定人的同意,而本案中住宅所有权的让与人就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人,因此不符合《德国民法典》第181条禁止自己的规定,所以,在转让住宅所有权时,还必须为未成年人设置一名保佐人。这名父亲不服基层法院的这份临时处分,以自己的名义并且以儿子的名义,向该基层法院提出异议,但基层法院对此不予以支持。两人遂向州法院提起上诉,州法院认为上诉不成立而予以驳回。两人又向巴伐利亚州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巴伐利亚州最高法院一方面准备驳回当事人的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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