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文晶滥伐林木罪采伐林木森林公安吴鹏项目所在地笔者按林木采伐许可证所持不能犯森林法规
摘要:《雇佣方因认识错误无证采伐他人林木如何处理》(《森林公安》2015年第一期)一文,对无证采伐林木案件中施工方的定罪问题进行了探讨。该文认为,此案是因行为人认识错误而引起,应当定性为滥伐林木(未遂)。笔者对该观点不敢苟同,现就该文部分观点商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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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CN:32-1610/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森林公安》主要面向全国森林公安系统的社会科学期刊。办刊宗旨是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林业和公安工作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方针、政策,推进森林公安理论研究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森林公安民警的执法水平和整体素质,促进森林公安队伍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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