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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中的“明知”应如何认定

作者:袁志霄林木收购采伐许可证滥伐私营企业市场价格木材手续林区杨树

摘要:案例:在豫西某林区,村民侯某未办理采伐许可证,便擅自采伐自家责任山上的9株沙兰杨树,而后卖给当地一木材私营企业老板刘某.在出售林木时,刘某曾问侯某:"这批林木有手续没有?"侯某谎称:"有手续,是自留地里的树木",刘某信以为真,在未查验任何有关证明的情况下,遂按当地木材市场价格将林木全部收购.经鉴定,9株沙兰杨折合立木材积23立方米.截至当地森林公安机关查获为止,刘某已将大部分树款付给了侯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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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

《森林公安》(CN:32-1610/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森林公安》主要面向全国森林公安系统的社会科学期刊。办刊宗旨是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林业和公安工作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方针、政策,推进森林公安理论研究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森林公安民警的执法水平和整体素质,促进森林公安队伍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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