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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复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作者:刘年申; 谢海英审计复核法制机构审计组工作机构实际操作审计质量审计风险

摘要:审计署6号令《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确定我国实行“三级复核”制度,审计项目要经过三级复核,即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以及法制工作机构复核,并要求出具书面复核意见。在实际操作中,为提高审计质量,有效防范审计风险,部分审计机关还执行了“四级”、“五级”甚至“六级”复核制度,增加了审计组所在部门分管领导、法制机构分管领导两级复核,有条件的还增加了法制机构负责人复核这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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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月刊

《审计月刊》(CN:42-1723/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审计月刊》主要报道党和政府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开展审计理论和实践的探讨,交流审计工作经验,介绍审计案例和国内外审计资料。荣获中文优秀期刊(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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