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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形式的若干思考

作者:孙强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送达若干思考国家审计准则被审计单位依法审计审计机关注意的问题

摘要:审计组在完成现场审计后,应当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这是国家审计依法审计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但对于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形式这样的细节问题,《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直至刚刚修订的《审计法》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以致于审计报告以什么形式、以谁的名义送达被审计单位,至今仍未形成定论,在实务中的做法也各不相同,甚至是同一审计机关的不同审计项目之间也未能做到统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权威性。本文试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送达形式及应注意的问题谈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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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月刊

《审计月刊》(CN:42-1723/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审计月刊》主要报道党和政府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开展审计理论和实践的探讨,交流审计工作经验,介绍审计案例和国内外审计资料。荣获中文优秀期刊(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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