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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配套立法的困惑与选择

作者:李少军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配套立法审计法律行政法规主体资格审计机关立法建制审计条例内在规律审计活动

摘要:经济责任审计,以其自身强大生命力和经实践证明的有效功能与作用的强劲催动,以及在社会紧迫而强烈的立法呼唤声中,终于被载入了刚修正的审计法,这对于我国全面推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具有里程碑的决定性意义。然而,这仅是从法律上确立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地位和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资格,要真正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还有很长的立法建制路程要走。摆在当前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构建与《审汁法》相配套的经济责任审计法律和规章。虽然顺理成章的思路是首先制定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属于行政法规范畴。但是,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在规律和客观实践来看,仅靠行政法规不足以调整经济责任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笔者认为只能从党内规定和行政法规的结合上寻求配套立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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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月刊

《审计月刊》(CN:42-1723/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审计月刊》主要报道党和政府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开展审计理论和实践的探讨,交流审计工作经验,介绍审计案例和国内外审计资料。荣获中文优秀期刊(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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