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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应注意的十个问题

作者:蔡正富财政违法行为审计机关执法主体审计监督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摘要:2004年11月30日,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27号令,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7年6月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废止。《条例》的颁布施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审计法律体系,强化了审计查处财政违法行为的职能,赋予了审计机关更加强有力的执法措施,必将有利于有效制止、纠正各类财政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审计机关在实施《条例》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十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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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月刊

《审计月刊》(CN:42-1723/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审计月刊》主要报道党和政府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开展审计理论和实践的探讨,交流审计工作经验,介绍审计案例和国内外审计资料。荣获中文优秀期刊(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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