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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责令自行纠正事项”的三个误区

作者:周翠兰; 谢海英审计机关审计处罚中国审计事项财经法纪审计

摘要:20D0年审计署颁布实施1号令,其中的《审计机关处理处罚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视违规问题性质的严重性和违纪情节的轻重程度,依法给予处理处罚或责令自行纠正。在我们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审计机关对责令自行纠正事项的内容界定不清、方法简单笼统、执行时限模糊等原因,导致被审计弹位对责令自行纠正事项的理解存在三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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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月刊

《审计月刊》(CN:42-1723/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审计月刊》主要报道党和政府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开展审计理论和实践的探讨,交流审计工作经验,介绍审计案例和国内外审计资料。荣获中文优秀期刊(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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