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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行为主体的认定:基于反补贴案例的国际比较

作者:张斌 孙超反补贴政府公共机构

摘要:在反补贴调查中,对补贴行为主体"政府"和"公共机构"的界定是确定补贴利益是否存在的前提。由于多边规则缺乏可操作的明确规定,两者的认定主要体现在WTO成员方各自的国内立法和判例中。本文对美国、加拿大和欧盟立法和判例、WTO争端解决机构相关实践的分析表明,尽管主要成员认定标准的内容和适用略有差异,但内核基本一致、可操作性强,且为争端解决机构所采纳。鉴于此,除非WTO争端解决机构对"公共机构"作出新的解释,除非银行、土地和重要投入品部门的中国国有企业在股权多元化改革方面迈出新的实质性步伐,此类企业在国际反补贴争端中被认定为"公共机构"、其行为被视作"政府"行为的局面很难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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