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逢珉; 孙定东欧盟的区域治理制度安排长三角地区协调发展启示
摘要:欧盟在一体化的每个阶段都制定相关法律加强内外部的交流与合作,并使一体化不断地向更高的形式发展。借鉴欧盟地区政策的经验,规避其地区政策的失误,促进在长三角地区进行区域治理实践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区域经济合作,客观上需要有一套紧密的制度性组织机构为各成员提供一个经常性的谈判和仲裁场所。为保证制度性组织机构行使权力,欧盟要求各成员让渡部分经济主权。由超国家机构统一调控。长三角地区为实现一体化的目标,也可以尝试成立一个在中央政府协调下的跨行政区的协调管理机构,加强区内协调和区外合作与发展。同时,长三角通过建立以产业、资源和地域为特征的区域协调发展基金或者通过制定区域政策所进行的利益协调,可以避开人为分割市场的行政地域划界,从而通过共同权力干预资源配置,进行全局和整体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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