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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评析

作者:宋晓珂合理损耗谨慎处理举证责任潜在缺陷赔偿责任行业惯例装卸作业抗辩理由大宗散货免责理由

摘要:是否存在短量损失,应以承运人卸货净数量是否少于装货净数量为标准。承运人若以测量方式不同,装卸作业存在飞扬、洒漏等原因,造成数量差异不应承担责任为由抗辩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由于货物自然特性等合理原因,海运大宗散货确实存在一定数量的合理损耗,但对于合理损耗的数量应依据涉案合同约定、货物特点、行业惯例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依法合理行使裁量权。承运人援引“潜在缺陷”作为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即包括“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和“船舶潜在缺陷”两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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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海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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