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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中重要环境法律制度关系

作者:任洋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交易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监督管理

摘要:针对先前立法中存在的管控污染因子单一、区域协作机制缺失、机动车污染防治立法与管理脱节、重污染天气应对缺乏保障等问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强对于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与监督管理,强化燃煤、工业、机动车船和扬尘等治理措施,突出对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着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毋庸置疑,新法的施行对于改善中国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现有立法仍不完善,特别是关于环境规划制度、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排污交易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及其之间关系的问题,法律法规却鲜有规定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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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

《世界环境》(CN:11-2397/X)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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