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费宏达高楼落物社会救济赔偿基金保险惩罚性赔偿
摘要:《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侵权人不明的高楼落物侵权责任的承担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具有保障受害人得到补偿、统一司法实践、降低致害概率的积极意义,但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不利于社会和谐、容易引发道德风险、预防功能不充分、适用前提不明确等问题,没有很好解决高楼落物侵权所面临的困境。笔者认为采取社会救济、高楼落物赔偿基金、保险赔偿等多种途径相结合的救济方式,并在《侵权责任法》中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样不仅可以使受害人得到较好的、充分的补偿,而且可以有效预防此类侵权损害的发生。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