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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告知、医疗产品使用与医疗损害责任之厘清——以我国《侵权责任法》为中心

作者:赵西巨; 唐炳舜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医疗产品过错责任原则责任形态因果关系患者隐私权医疗水平诊疗活动损害赔偿责任

摘要:目次一、传统领地'诊疗'及其规则二、新兴领地'信息告知'及其规则三、争议领地'医疗产品使用'及其规则结语:坚守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为'医疗损害责任'单辟一章(第七章),并赋予其11个条款。从整体上看,在'医疗损害责任'名下,规定了5种医疗领域的侵权责任形态,即(通常在诊疗领域的)医疗损害责任(第57条)、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第55条)、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第59条)、侵犯患者隐私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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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研究

《私法研究》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年刊,旨在弘扬私法精神、阐述私法理念、精析私法制度,私法法典的完善和私法解释的精确贡献绵薄之力。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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