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辉监察委员会处置权权力配置模式融合规范运行
摘要: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的权力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关涉监察立法目标能否实现这一重大问题。《监察法》作为规范监察制度的基础性法律,为处置权配置勾勒了初步的框架,即处置权行使的独立性、处置类型的法定化和处置效力的强制性。处置权配置应遵循权力有限与职能分工原则,以能否实现监察全覆盖的目标、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是否合乎比例原则及是否侵犯其他权力的核心领域为考量因素。从权力配置模式看,处置权在立法配置中呈现出了集权与分权、程序性权力与实体性权力、权力对抗与权力协同等三组模式的融合。在运行依据上坚持职权法定、在运行形式上坚持正当程序、在处置方式上坚持处置的独立性与协同性,共同构成了监察委员会处置权规范化运行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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