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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与村治衔接互动应力避“三化”

作者:周学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镇政府工作村委会主任应力村治乡政

摘要:根据《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协助乡镇政府工作是村委会的法定职责。但在现实中,一些乡镇政府把村委会当作其下属行政机构,沿用传统领导方式向其下达行政命令,村委会主任被乡镇违规撤换的现象时有发生,越位侵权现象较为严重;少数村委会以“自治”为由,拒绝乡镇政府指导,公开抵制协助职责,导致国家发展任务无法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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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论坛

《社会主义论坛》(月刊)创刊于1986年,由云南日报报业集团主管,云南日报报业集团主办,CN刊号为:53-1005/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社会主义论坛》宗旨是加强理论学习,提高领导水平,推动创新实践。本刊方向:努力使杂志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实践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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