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虚假广告侵权适用同质补偿的局限性

作者:于林洋广告侵权局限性同质损害赔偿责任虚假广告一般侵权行为补偿原则惩罚性赔偿

摘要:虚假广告是一种“公开”的欺诈,是道德和商业领域的一种双重造假行为。生活中因虚假广告侵权的案件屡见不鲜,有关虚假广告的问题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然而.对于虚假广告侵权的损害赔偿原则问题,学者少有研究。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均将虚假广告侵权视为一般侵权行为,对其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传统的同质补偿原则。实际上,虚假广告侵权在许多方面都有自己的特殊性,传统的同质补偿已经不能有效地发挥其教育、预防以及制裁功能,虚假广告的泛滥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本文主要对虚假广告侵权适用同质补偿原则的局限性进行评析,以期为该领域有条件地引入惩罚性赔偿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社会主义论坛

《社会主义论坛》(月刊)创刊于1986年,由云南日报报业集团主管,云南日报报业集团主办,CN刊号为:53-1005/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社会主义论坛》宗旨是加强理论学习,提高领导水平,推动创新实践。本刊方向:努力使杂志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实践论坛”。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