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小文类证券化类期货化互联网金融平台非法经营罪
摘要:从非法经营罪角度分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类证券化"和"类期货化"业务,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但两者的刑事治理路径却迥异,究其原因在于现行法律对证券和期货采取了不同的定义方式。唯有修正《证券法》中证券的定义方式,方能对"类证券化"互金平台苛以合适的刑事规制,正确揭示其本质危害所在,从而有效净化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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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CN:31-2011/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始终践行”以法为基,寻社会治理之策;以文为器,求兴国安邦之道“的理念,坚持特色化、专业化发展道路,不断总结办刊经验 ,更新办刊思路,在社会上形成了较好的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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