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丽苹; 田琪雅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品权利归属作者
摘要: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从著作权法领域进行分析,首先需要分析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认定为作品的前提下,则进一步分析该种作品的权利主体及在不同生成条件下的权利归属。大部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形式上表现为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的内容,切合少量创造性的要求且具有可复制性,因而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可以将其认定为作品。对设计者直接设定生成规则与设计者非直接设定生成规则的生成内容,均应认定设计者为权利主体。此外,当雇佣关系介入时,应当确认人工智能公司为著作权人;委托关系介入时,受托人为著作权人。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