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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刑事风险的刑法应对

作者:王志祥; 张圆国人工智能刑事风险智能机器人犯罪主体

摘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跨越式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在给人类社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需要由刑法予以应对的刑事风险。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具有以下两方面的显著特征:一方面,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另一方面,具有更显著的时代特征。弱人工智能机器人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承担刑事责任;虽然强人工智能机器人拥有独立的意志以及辨认能力、控制能力,但同样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承担刑事责任。为防止滥用人工智能行为所带来的危害,需要设立破坏人工智能系统管理秩序罪;为防止强人工智能机器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需要对强人工智能机器人设定相关的监管人员。这样,当强人工智能机器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实施犯罪行为时,对智能机器人负有监管义务且没有履行或充分履行该义务的人员就要负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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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CN:31-2011/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始终践行”以法为基,寻社会治理之策;以文为器,求兴国安邦之道“的理念,坚持特色化、专业化发展道路,不断总结办刊经验 ,更新办刊思路,在社会上形成了较好的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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